政院拍板不得強制徵收捷運毗鄰土地

《大眾捷運法》第7條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交通部檢討後明訂「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捷運場站「毗鄰地區土地」。(記者大紀元資料照/攝影)
《大眾捷運法》第7條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交通部檢討後明訂「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捷運場站「毗鄰地區土地」。(記者大紀元資料照/攝影)

【記者李怡欣/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1日拍板刪除,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有關政府可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土地,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原本《大捷法》允許主管機關為了土地開發,可徵收捷運周邊土地,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因此,交通部檢討後,明訂「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捷運場站「毗鄰地區土地」,新增開發範圍授權,劃定原則需為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法規規定所需用地;並明定辦理開發所需土地屬於「大眾捷運交通事業所須者」才可徵收;參與開發的公有土地、所取得的不動產「得移轉」給第三人。

本次大眾捷運法修正,另併同鐵路法修正,建立「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包含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軟硬體設備等第三方驗證,促進軌道產業發展。

此外,大眾捷運法第25條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可委託捷運公司等業者營運,另修正大眾捷運法第45條之1,鬆綁捷運禁建範圍,只要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可不受禁建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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