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到中國簽協議 最高罰50萬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內政部臉書粉絲團21日貼文、發短片提醒,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如果簽署任何協議,就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的合作行為,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村里長務必小心,就算對方說那張協議只是要對上級交差或只是形式,簽了絕對出事,不要到最後,只不過去中國玩幾天,但花費卻像是去環遊世界。

粉絲團小編建議,與其花50萬去中國簽協議,不如把50萬捐出來用在村里事務上,包括增設路燈、疏通水溝、修繕公設、增添巡守隊裝備、增加清寒獎學金名額、提高急難救助金或多種幾棵大樹等,對社區更有意義,村里民也會更有感。

短片則KUSO道,不要「不小心」被招待去中國爽玩,然後又「不小心」開口唱統戰歌、吃統戰宴,最後又「不小心」順手把交流協議簽完,「這樣內政部也會不小心給你一張50萬罰鍰。」要知道村里長就算有影響力、親和力、超能力還是原力,但依然不具公權力。原力或許與村里長同在,但公權力不與村里長同在,如果簽署任何協議,內政部一定依法開罰,「到時不管是尤達大師或黑武士都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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