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銀行法》 違規最高罰5千萬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擴大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權限之外,銀行若違規情節重大,最高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000萬元提高5倍為5000萬元。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有鑑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期盼藉由修法強化金融監理機制,以產生嚇阻效果。

其中提案修法立委之一的曾銘宗說明銀行法的修法目的,他指出,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為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以維持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因此,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以銀行法61-1條為例,擴大主管機關的監管權責,在銀行有重大違規時,除了可命經理員、職員限期停止職務外,也可以裁撤部門或分支機構,另外,若銀行違規營業或妨害金融檢查、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的處罰,罰鍰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

此外,若違法吸收存款或違反銀行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由現行罰鍰只有25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金管會評估,這次修法有助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共同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台灣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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