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3.6億遭境管 美麗華董座提告敗訴
美麗華大飯店董事長黃春福因欠稅3.6億元,2018年遭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他不服氣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日判定,黃春福隱匿或處分財產,並非沒錢繳稅,認定執行署限制出境有理,判黃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黃春福因為欠繳2003年綜合所得稅3億6,117萬元,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署認定黃有錢故意不繳稅,還隱匿或處分財產,2018年3月將他限制出境。
不過黃春福主張,自己的美麗華大飯店股票已遭全數查扣並拍賣,每月薪水也被執行1/3,沒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且財政部早在2011年對他限制出境,2016年因為超過5年時效而解除限境,行政執行署在沒有新的限制出境事由情況下,對他限制出境,是濫用裁量權。
台北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執行署2018年7月26日聲請管收黃春福獲准,黃當晚先繳300萬元並承諾年底前再繳700萬元,並提出36期每月繳納120萬元至200萬元的清償計劃,再加上黃春福胞弟黃春發擔保其中6,280萬元,他才獲釋。
法官認定,黃春福曾匯款1,400萬元到美麗華公司、密集買賣股票逾1億元、外匯支出達33筆逾4千萬元、提領現金或匯款給他人176筆逾6.5億元,另將林口土地移轉登記給親人,價金至少3,500萬元,顯示他確實隱匿或處分財產,因此判黃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