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判4年6月定讞 失立委身份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取業者50萬元政治獻金,更二審被依圖利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圖為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取業者50萬元政治獻金,更二審被依圖利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圖為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取業者50萬元政治獻金,更二審被依圖利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高志鵬確定將喪失立委資格,最高法院也已經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表示,高志鵬在擔任第6屆立委身兼財政委員會委員時,東豐閣股份公司,因有意申請承租價購台中市旱新段第805地號的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找上高志鵬幫忙。

高志鵬受東豐閣負責人請託後,明知該承租價購案違反都市計畫法不得租售,為圖東豐閣取得土地租購權利,及事成後可獲得以政治捐獻形式支付的報酬,於96年間接續邀約管理國有財產機關的首長、副首長到立法院507辦公室會面或主持召開協調會。

判決指出,高志鵬利用擔任立法委員的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干預管理國有財產機關對於土地承租價購案是否同意出租讓售的決定,圖東豐閣取得土地的租購權利及己身報酬,在東豐閣順利承租後,獲得以政治捐獻名義捐款新台幣50萬元。

此案更二審於2016年將高志鵬依圖利等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高志鵬上訴最高法院,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50萬元,但未違背法令,而協調讓售就算違法,但最後沒獲准,頂多是未遂,不該用圖利罪將他判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東豐閣先申請承租,是為了取得申請價購國有地的獎勵投資資格,而高志鵬確已獲取50萬元報酬,因此駁回高志鵬的上訴,全案定讞。

對於高志鵬確定喪失立委資格,三重區立委將面臨補選。中選會表示,預定於明年1月4日開委員會議決定補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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