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工作台灣人 恐被雙重課稅
在中國大陸的外國人,如果屬於稅法定義居民,將可能需在中國繳納全球所得稅。由於台灣稅法要求大陸所得需要在台灣繳稅,因此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可能會被雙重課稅。
中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二審。根據草案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的人,即符合稅收居民的定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草案對台人影響大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對本報表示,這個草案一旦被通過,對在中國大陸的台灣人會有很大影響。
他指出,依照今年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草案,定義稅收居民有兩種情形:第一是在大陸有固定居所;第二是一年內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
「我覺得關鍵不在於第一條,真正擔心的是第二條。」他說,只要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就會被課全球所得稅,這個是所有港、澳、台的人都應該要擔心的。之前的舊稅法規定,海外所得要在大陸課稅,前提是在大陸居住滿一年。
什麼叫居住滿一年?只要你一年內連續不在中國住30天,或者斷斷續續不在中國住90天,那麼就不算居住滿一年,全球所得就不用在大陸繳稅。
住超過183天 就要繳稅
可是新的規定變很嚴格,就是說只要一年內居住超過183天,個人的全球所得就要在大陸繳稅。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全球所得不在大陸繳稅,你就要跟老闆請半年的假,那是做不到的。
李仁祥表示,把一年內居住183天的人歸納為稅法居民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當作你成為稅法上的居民,中國就要行使管轄權,你在海外賺的錢,就說你在台灣賺的錢,要在大陸繳稅。」
但是台灣有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到大陸地區賺的錢要算在台灣地區的所得,在台灣繳稅。「所以台灣的稅法是說,台灣人在大陸賺錢,要回台灣繳稅。但大陸的稅法說,只要我認定你是居民,那麼你在台灣賺的錢要回大陸繳稅。那我到底要在哪裡繳稅?」
按道理,個人只要在一邊繳稅,但是現在兩邊都要徵稅。他解釋,為了避免雙重徵稅,美國跟中國之間有一個徵稅協定,當兩國出現徵稅矛盾時,兩國的稅務機關會互相協調,決定其在某一邊繳稅。
他說,「問題是台灣跟大陸的徵稅協定沒有生效,所以就變成沒有協調機制。讓老百姓無所適從。」
專家:建議暫緩辦居住證
中共將於9月1日起開放台灣民眾申辦大陸的居住證,李仁祥提醒說,申領居住證者將成為稅法居民,未來可能需要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所以他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台灣民眾暫緩申辦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