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民眾少跑法院 4千調解員有3特點
行政院長賴清德22日在「106年調解案件榮獲中央各獎項績優人員表揚大會」上表示,全台灣約有4千餘位調解委員,每天在各縣市鄉鎮幫民眾解決問題,以去年為例,總共調解14萬1,512案,成功的有11萬2,711案,成功率為79%。
賴揆提到,台灣的調解委員制度行之有年,成效非常好,更特別的是台灣的調解委員基本上要具備三個條件才有辦法擔任,並不是隨隨便便就有辦法勝任:第一點通常是德高望重、負有眾望的人;第二是本身形事風格公正公平,而且有能力調解事情;第三點則是有專業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愛心。
他表示,糾紛調解成功後,民眾通常就不會再走法院,試想若11萬2,711案統統都送到地檢署、送到法院去,「你看法院會忙成什麼樣子」,一定是非常忙碌,耗費的社會成本一定很大;且民眾必須要更懂法律,要花很多時間,也會精疲力盡、苦不堪言,最後法官即便判他勝訴,民眾也不見得高興。在這種狀況下,調解委員制度可說是扮演相當成功的角色。
當天得獎的資深與績優調解委員有280多位,賴清德特別注意到台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主席林石龍,指他從年輕就開始服務,成績非常好,還得到總統獎狀;另外還有一位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的張培芬女士,獨立調解成功的案件就有一千多件,令賴清德驚嘆道:「都沒有休息嗎?」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表示,在人與人接觸頻繁的生活環境,相處間難免會產生摩擦,由這些「公道伯」、「和事佬」來解決地方上的事,一來能紓減法院訟源,二來能免去當事人冗長訴訟程序並化解紛爭,因此當日的表揚具有很深意義。
內政部指出,調解委員的精神在於「公道」、「熱忱」與「婆心」,以替代性解決紛爭的方式,耐心幫助兩造當事人釐清問題真相、疏導怨恨以自主及當事人雙方認同的條件,和諧地化解紛爭,避免在訴訟法庭中相互攻訐、傷人傷己,也使爭端能夠和平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