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求償案 262人判賠5億確定
歷經14年的纏訟,我國工殤史判賠人數與金額最高紀錄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求償案,最高法院16日駁回RCA等公司的部分上訴,262名受害員工或家屬獲賠5億餘元定讞,另有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RCA從1970年起到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生產電視機、遙控器等電子產品,因違法傾倒、排放致癌物,RCA將桃園廠關廠,資遣員工,出售土地,款項全匯出台灣;1994年污染案爆發後, RCA員工揭發罹患癌症事件,並成立癌症員工自救會,聲請假扣押,RCA卻疑已脫產; RCA員工因罹癌、生病,迄今逾200人死亡。
自救會2004年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對RCA求償27億元,台北地院2015年4月一審判決,RCA以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高院二審改判RCA等公司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RCA確有不當使用系爭化學物質,致其員工長期接觸、吸入、食入該等化學物質;RCA 等四公司不僅未盡保護勞工安全 及健康之義務,又未告知 RCA 公司員工上開系爭化學物質毒害,甚且於知悉污染後掩藏相關事證,並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拒配合環保署調查,嚴重影響受害員工的求償。
最高法院16日宣判,已死亡者的家屬與罹病員工共262人,獲判賠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名目前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或所患疾病不符合研究結果的求償者,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