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變殘廢 將不可解除婚約
現行《民法》規定婚約訂定後,一方成為殘廢,另一方可解除婚約。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廢除本項規定。未來修法通過,未經合議,配偶不得任意解除與殘廢的另一方之婚約關係。
現行《民法》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得解除婚約的9項事由中,其中一項是「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另一方可解除婚約。不過,該條例有違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
台灣於2014年年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其中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即2019年12月3日前),完成改進所有違反該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
鑒此,為落實身障權精神,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該項解除婚約條件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事由刪除,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平均地權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13案的修正草案》,將內容中隱含「殘廢」、「殘障」、「傷殘」等不當歧視字眼,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後續函送立法院審議。期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