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在統治著我們的世界(16-4):法律篇
3)利用代理人制定惡法並歪曲法律
(1)禁止讚美神
在美國生活中,神無處不在。這個國家的箴言──「我們信仰神」(In God We Trust),不僅出現在美國國歌的歌詞中,也印在日常使用的美元紙幣上。美國的《獨立宣言》將神稱為造物主,並認定我們的人權是造物主賜予我們的。美國所有政府官員,包括總統和法官,在宣誓就職的時候都要在最後說「請神幫助我」(so help me God)。總統演講的最常見結尾是「神佑美國」(God bless America)。而公立學校例行的「效忠宣誓」(Pledge of Allegiance)中,也將美國描述為「在神之下的國」(One nation, under God)。
這些傳統有的持續了二百多年,幾乎與美國自建國以來的歷史相始終,但在過去六十年間,卻不斷受到共產主義追隨者的挑戰。
前文提到的全國性律師聯盟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打掉在美國公眾場所的「(摩西)十誡」,其中最著名的案例發生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2001年,該組織要求強行移除位於州法院圓形大廳裡的「十誡」石板,他們找到了當時的一位民主黨總統任命的法官審理此案。此位法官寫了76頁的判詞,做出了有利於該組織的判決,其理由聽起來十分荒唐,比如他說圓形大廳莊嚴肅穆的環境、石板後的壁畫和人工瀑布所營造的神聖氣氛是他要移除「十誡」的理由,還說石板斜著放置,彷彿一本打開的《聖經》,這讓人有理由「感到阿拉巴馬州在推動、認可或贊成基督教」。
事實上,這並非故事的開始,也不是結束。早在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就已經禁止在公立學校的課堂裡出現「十誡」。該判決引發了在全美移除「十誡」的潮流。該組織甚至在猶他州宣布,如果誰發現了仍存在的「十誡」,向該組織舉報即可獲得獎勵。
美國一巡迴法院在2002年6月26日裁決,禁止公立學校的「效忠宣誓」,因為其中有「在神之下」的文字(這一判決在2004年6月14日被最高法院推翻)。
這種較量一直在進行,從美國國歌、國家箴言、效忠誓詞、學校禱告等等,都在無神論者或左派活動人士的攻擊下。
這裡需要簡單說明的是,「神」在上述場合出現的時候是泛指的神,獨立宣言中稱為「造物主」。每種宗教都有自己對造物主的認識和定義,因此「神」這個字本身,並沒有在宣傳某個特定的宗教,也沒有違反美國的憲法修正案。試圖在法律上禁止讚美神這樣的極端情況在一個具有深厚信仰的國家的出現,深刻揭示了魔鬼對法律領域滲透的嚴重程度。
(2)通過釋法與判例改變憲法內涵
美國的國父們在制定《憲法》的時候確定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其中司法權原本是權力最小的。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行政,而最高法院既沒有立法權,也沒有行政權。
在最高法院關於「效忠宣誓」的案件審理期間,民調顯示90%的人都支持保留「在神之下(under God)」的內容。而國會416票對3票、參議院以99票對0票支持「效忠宣誓」,顯示出民意代表們所反映出的真實民意。
作為民選的國會議員和民選的總統,任期從兩年到六年不等,之後便要重新選舉。如果主流民意符合神所制定的道德,那麼總統和議員能夠倒向左派的空間有限(譬如當主流民意反對「同性婚姻」時,無論參選官員如何想支持共產邪靈的「同性婚姻」計劃,實施起來都相當困難),如果過分悖逆民意,就有被選下台的危險。相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必聽取民意,任期為終身制,一旦任命通過就可能工作長達30年甚至更長。而大法官只有9人,影響這9個人的決定,比影響主流民意要相對容易。
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判案,而法律條文又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此要想通過法律改變社會,改變憲法就成了必須完成的任務。在美國,修憲需要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以及四分之三的州接受,這是相當嚴格的規定。
因此,進步主義者的策略不是修憲,而是通過解釋憲法,來改變憲法文字的原始內涵。他們將憲法視為一個「活著的」並不斷「進化」的文本,並通過大法官以「判例」形式將左派的意見變成法律,這種做法實質是在變相顛覆憲法,也等於是在違反憲法。
神的誡命不再是最高的原則,憲法又在自由派大法官的法槌敲擊下傷痕累累。因為大法官的判決是終審判決,連總統都要遵守,因此美國國父們提倡的民眾自治(self-governing)和「三權分立」有滑向司法權一家獨大的傾向。這使得美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至上主義」,賦予了大法官部分立法權甚至行政權。
自由派大法官給美國帶來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而且難以清除。現實情況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通過判例下令公立學校和公共場所、公園移除「十誡」;重寫刑事訴訟程序;加稅;承認墮胎權、承認同性婚姻權利、展示和印刷色情圖片的權利等等。
「司法至上主義」和自由派大法官成為被共產邪靈利用而實現其主張的重要工具。(未完,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