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御莊園」訴訟案 新竹市政府勝訴
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新竹市政府於105年3月勒令停工,遠雄建設同年不服提起行政訴願,皆遭內政部駁回,再於同年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年多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9日宣判竹市府勝訴。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其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但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
市府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惟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皆未依建築法第56條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於各施工階段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於105年3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遠雄建設指出御莊園建案不論建照申請、建築高度審查、安全疑慮等,完全依法執行且合法,在獲知敗訴後表示會再上訴。遠雄建設公共事務發言人楊舜欽說明還未收到法院判決書,不知判決理由,不過,遠雄會在收到判決書了解內容後,會再上訴。
市府工務處要求遠雄建設尊重高等法院判決,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且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