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散布恐嚇訊息 最高判2年徒刑
針對近期社群網站上,網友發表要在特定公眾處所或特定集會場合進行恐怖行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7日表示,網路言論雖然自由,但仍受到法律規範,且對於廣泛大眾的恐嚇,本質上還是恐嚇罪,最高可處2年徒刑。
司進會表示,《刑法》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利用任何公眾媒體、傳播形式,散布加害公眾生命、身體、財產的言論,造成公眾的恐懼的態樣。
在社群網站上發表「要在特定公眾處所或特定集會場合放置炸彈」的文字,或是傳真媒體預告要在何時何地殺人等,這種「預告惡害」恐嚇公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刑法》妨害秩序罪處罰的對象。司進會表示,這種對於廣泛大眾的恐嚇,本質上還是恐嚇罪,是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是向航空公司或打電話給航警說某某飛機上或行李裡有炸彈,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言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刑度提高到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