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藝文交流挨罰 藝術界告勞動部
勞動法令阻礙國際藝文交流?藝術家葉育君、藝文團體去年邀英國聲音藝術家Simon Whetham舉辦工作坊交流創作經驗,被以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Whetham則被移民署遣返。經主管機關協調後,葉育君罰款從15~75萬元減輕至5萬元。藝術界發起募款協助葉育君3月底提起行政訴訟,葉育君委任律師李承志21日呼籲,對國際藝術交流,台灣不能再鎖國。
立委陳學聖指出,案子發生在去年7月,葉育君邀來台進行聲音採集的Whetham與台灣藝術家進行交流,由葉育君提供食宿,工作坊雖有收餐點、飲料費,但Whetham並沒收到任何酬勞。他質疑,到底裁處是不是合理?
李承志表示,依《就服法》第43、46條,非法打工前提是必須有雇主存在,葉育君案只是一起分享,沒有雇主關係。若按勞動部見解,不管有償、無償,也不管有沒有雇主就認定是工作,會出現外國人到台灣只要攙扶老婆婆過馬路,老婆婆回饋橘子,就是違法的荒謬情形。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理事長陳文祥指出,這項藝術交流無利可圖、無關國內就業,更有提升社會文化素質的作用。勞動部或台北市勞動局非藝術專業部門,用跨國非法海撈概念懲處藝術交流非常不恰當。而藝術家的工作權範圍,不只在自己工作室創作,也會對外做交流,勞動局給予裁罰,已經剝奪藝術家的勞動權。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表示,藝文交流活動根本就不是工作,其實不需要申請工作證。如果一定要申請,《就服法》規定雇主必須是立案團體,個體戶藝術家或沒有立案的小型團體,根本沒辦法進行申請,更何況立案對藝文單位是有困難度,因涉及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立案法規,還有資本額(500萬元以上)限制。
勞動部跨國勞力管體組專門委員莊國良表示,依勞動部2006年函示,工作並非以契約或有償、無償來做判斷,只要有行為發生都屬勞務提供,例如:外國人來台進行攝影分享、教授,換取住宿就符合。勞動部2018年2月訂定「自由藝術工作者許可辦法」,依此法可直接提出申請。不過,葉育君案是2017年7月發生,無法追溯。
去年自然而然劇團邀波蘭劇作家瓦恰克舉辦工作坊被裁處、日本自由藝術家在台北大稻埕藝術節到餐廳表演誤觸法令正尋求司法解決。陳學聖說,中共祭出31項對台政策,尤其影視、流行音樂文化部分已產生磁吸效應。台灣比中國大陸強的是自由創作、自由交流。在藝術上沒有既定形式,反而強調經驗的分享,這是台灣最大的本錢所在,勞動部應跳脫過去對工作的界定。
被問到打贏訴訟機率有多高?李承志回應,如果葉育君案法院判我們贏,以後外國藝術家來台就有判例可遵循;反之,法院的判決也可作為將來推動修法的依據。他也指出,「自由藝術工作者許可辦法」屬行政命令,隨時都可以更改,希望能拉高到像《就服法》般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人民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