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 北院:傳票、拘票由檢核發

【記者陳懿勝、江禹嬋/台北報導】

新黨王炳忠等4名幹部日前遭搜索,有學者投書媒體要求台北地院「踹共」,說明核發搜索票時的考量,對此,北院昨(21)日表示,調查局聲請為「第三人」搜索,而非對「證人」,法官依調查局所提事證才核發搜索票;證人的傳票、拘票是由承辦檢察官所核發,至於執行搜索的具體時間點,則由檢調等執行機關決定。

北院表示,搜索不僅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亦得為聲請搜索之對象,本案係調查局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聲請對「證人」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北院認為,依調查局所提事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所以核發對第三人之搜索票。至於調查局所舉之相關事證,因涉及偵查不公開及國家機密案件,所以無法具體說明。

至於相關證人的傳票、拘票,北院指出,是由承辦檢察官核發,並非北院法官核發。且偵查機關取得搜索票後,如何執行搜索及進行後續偵查作為,則非北院權屬。

對於具體執行搜索之時間點,北院強調,是由執行機關決定,並非法官所決定,法官核發的搜索票上,只記載准予搜索「期間」,並沒有記載具體執行搜索時間或是「准予夜間搜索」等字語,至於執行時間、是否要夜間搜索,應由檢調依法律規定進行。

國台辦關切  陸委會:非常莫名

而對於國台辦表示,中方高度關王炳忠案,台灣當局縱容台獨分子,迫害主張統一的人士,「我們對此予以嚴正譴責」。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回應,國台辦的發言讓人感到非常莫名、無法理解,因為王炳忠與相關人士都不是中國大陸的人士,陸委會堅定反對中共對台灣內部事情做這樣不實的說法,「堅定表示反對」。

對於是否影響兩岸關係?張小月說,我方對中共這樣無理干預,是堅定地不接受,當然也希望這是一個個案,不要影響兩岸關係整體發展,希望中國大陸用冷靜、理智、克制,展現高度跟智慧。

而陸委會是否有事先掌握王炳忠及新黨與大陸交流情況?張小月說,不是很了解,「我們並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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