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限制理事主席連任 內政部持反對意見
由於現行合作社法沒有規定理事主席連任次數,立委提案修正,將其改為為1次限制,對此,內政部次長花敬群14日表示,尊重合作社在社員民主原則下,訂定內規,但內政部部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維持現行法就好。
立委蘇治芬提案指出,合作社為非營利組織,但台灣過去有國營事業資產轉為私人的現象,先然現行合作社法沒有明定理事長連任次數,但應比照人民團體法規定提出修法,理事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杜絕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發揮。
立委顏寬恆則認為,提案根本是多此一舉,台灣已經多次政黨輪替,里長有人一當就做了30、40年,有些工商大老也做了幾十年,也是做得很好,人民社團及組織規範也非常成熟,「久棧其位」與「影響團體功能發揮」是2件事。
花敬群說,若個別合作社認為有限制必要,可透過章程規範,並由社員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但目前就以實務上運作來看,並無難行之處,也未見合作社界學者、專家要求限制,因此希望維持原案就好。
花敬群認為,合作社法針對理、監事或理事長的連任規定已賦予彈性,主管機關可協助其考量自身社務、業務的需求,由社員在民主原則下訂定相關規定,若有類似不當黨產的概念,可以再重新思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