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受託管理人 明年3/1前須申報財產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表示,曾經為政黨或附隨組織的受託管理人也負有申報義務。(中央社)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表示,曾經為政黨或附隨組織的受託管理人也負有申報義務。(中央社)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黨產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也就是今年8月11日前向黨產會申報財產,違反者依規定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表示,對於負有申報義務的政黨或附隨組織的受託管理人,包含個人及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在明年3月1日前申報財產,否則開罰。

黨產會昨(1)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負有相關申報義務的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申報情形。

林峯正表示,條例所稱政黨適用對象包括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等10個政黨,目前只有國民黨、民進黨與中國民主社會黨3個政黨申報財產,其餘7個政黨至今未申報,依規定最遲11月24日前申報,否則依法開罰。

不過,林峯正表示,曾經為政黨或附隨組織的受託管理人也負有申報義務,為避免申報義務人未注意到法律規範,今天起給予4個月的寬限期,應於明年3月1日前申報。

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說明,中國信託申報90年曾受國民黨交付10億元,辦理基金操作,但93年、94年已經贖回;台灣銀行、上海商業銀行也是相同情形;安泰銀行則是曾接受國發院土地的信託登記。

施錦芳指出,律師林恆志申報93年9月受中投委託6‚400萬元,主要內容為若因黨產涉訟,可就涉訟事務,申請相關法律費用。

林峯正呼籲,社會各界向黨產會檢舉,若黨產會查明有任何隱匿、遺漏申報或不當黨產,並由國家收回,獎勵金最高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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