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修正案 鬆綁最有利標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昨(2)日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討論《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以及衛福部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的共識包括刪除最有利標的適用條件,以及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的共識有4大重點,首先是增訂鉅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策略外,也提供採購相關事務諮詢。
其次是修正採最有利標的適用條件,刪除「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將有利機關因案制宜,選取最適合的採購決標原則。
第三是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在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的預防設施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第四則是修正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規定,包括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給予廠商陳述意見機會;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使其更符合比例原則;增訂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該廠商故意或過失,但他如果善盡督導責任,已經相當注意的話,可以免責;最後是增訂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適用情形,包括「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並拒絕往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