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入境 護照效期放寬3個月以上
內政部31日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將香港及澳門居民來台停留入境查驗時應備護照效期,從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並將逐步放寬入出國免核蓋查驗章戳的對象,以加速通關查驗流程。
內政部表示,原香港及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及入境查驗時,護照效期都須為6個月以上,是將入境時護照效期由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以避免申請時護照效期為6個月以上,但入境時卻因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而產生無法入境的情形。
內政部說,具居留身分者,則比照持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得以有效護照供查驗入國,以便利香港及澳門居民來台。
另外,內政部也指出,為簡化查驗程序及加速通關流程,除現行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得免核蓋查驗章戳以外,且在這次辦法修正中增列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亦得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核蓋查驗章戳的規定,使入出國旅客通關更便捷。
不過為了防止有心人士來台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內政部表示,必要時,移民署得檢視旅客搭乘證明、邀請函或行程表等證明文件,審核其來臺目的的規範,以強化落實國境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