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交 民團直指法界漠視
女作家自殺事件引起「權勢性侵」議題,勵馨基金會12日召開「揭開權勢性交的黑幕」,記者會表示,《刑法》第228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但一直未被檢察官與法官善加利用,呼籲社會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正視權勢性交的嚴重性,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法律適用性,並破除性侵汙名與迷思,給予性侵受害者支持與友善的環境。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林奕含事件發生後,近2週該會接到100件被害人來電求助或想訴說自身受害的經驗,其中7成是權勢性交。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其意願係受權勢關係之壓迫,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可能的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律師賴芳玉表示,刑法228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條文中規定10個身分和3個關係,包括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褻行為,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務部統計,2015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執行有罪人數1,779人,而「利用權勢性交罪」卻被歸類為「其他」且沒有單獨統計,可見其有罪判決的數量偏低,另外內政部研究也指出,1999年至2010年對未成年權勢性交案每年平均僅54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賴芳玉指出,補教界剛好介於刑法227和228之間,因此定罪上有困境,這些身分和關係都有依附和監督成分,以及明顯上對下的權力關係或倫理關係,讓人難以說出口,因此就會帶來黑數,這是權勢性交的現實困境。
為何權勢性交難以求救?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說:對於性侵害加害者及被害人都慛在刻板印象、迷思,加害人多是有頭、有臉、有名望,社會形象良好,就會有人跳出來替加害人說話,他絕對不會做這樣的事,被害人嘗試求助都被指責,而讓被害人退縮。
她也指出,被害人對法律不了解,以為自己沒有積極抵抗或是去驗傷,就無法求助或提告,也不懂法律流程、求助管道或是對司法不信任,故選擇隱忍;最後在社會文化面,害怕被他人指責有道德瑕疵,使得被害人求助困難。
勵馨花蓮分事務所性倡專員周雅淳,也以性侵復原者的身分,之前她和交往4個月即分手的男朋友發生第1次性閞係,約半年後她才意識到當時男友其實就是強暴她,她花了超過10年時間來處理這件事帶來的身心創傷。她說:對於接受社會守貞教育長大的她來說,當時她被性侵的當下,她連發生什麼事情都不知道,更不用說抵抗。
紀惠容說: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權勢性交的定義,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正視其嚴重性,並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法律適用性。賴芳玉則建議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對於權勢性交不要用合意性交或兩相同意來處理,另外正視權勢性交的嚴重性,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法律適用性,破除性侵汙名與迷思,給予性侵受害者支持與友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