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特首曾蔭權涉貪被定罪 可被囚7年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記者蔡雯文/攝影)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記者蔡雯文/攝影)

【大紀元訊】

香港前行政長官(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在2月17日晚間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曾蔭權成為香港首名被判罪的卸任特首。

現年72歲的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以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曾蔭權涉嫌在任期間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隱瞞接受租賃深圳豪宅300萬港元裝修,並用職權提議向負責裝修工程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一案,陪審團自2月16日起退庭商議逾15小時後,17日晚間8時開庭宣讀裁決。

曾蔭權被控的三項罪。第一項控罪指曾蔭權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DBC)的廣播牌照申請案時,沒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陪審團表決以8比1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相關法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曾蔭權也成為首名被定罪的香港特首。目前曾蔭權獲准交保外出。

第二項指控曾蔭權涉嫌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授勳時,無申報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及他欲利用授勳及嘉獎回饋何周禮。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另一項專為特首訂立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此罪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

曾蔭權聽完判決後在家人陪同下離開法庭時神情呆滯,眼泛淚光,被大批媒體包圍,沒有回應是否會提出上訴。

對於曾蔭權被定罪,有公務員團體代表指,曾蔭權作為前特首所享有的禮遇、福利都會被褫奪。此外,其之前作為公務員所得的每月約8萬元退休金,以及2002年所獲頒的大紫荊勳章都可能會全失。

曾蔭權於2005年接替董建華出任特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特首,於2012年卸任。卸任後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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