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核廢料 政院擬設專職機構
為妥善處置核廢料,行政院會17日通過「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將設立專責機構並設有董事11~15人,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團和核廢料處置場當地居民代表不得少於1/3,以落實公民參與和全民監督。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因應核電廠陸續屆期除役,將設立行政法人專責機構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作業。林全並請經濟部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委員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推動核廢料處置。
為達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各核電廠將在近10年內開始除役,蘭嶼貯存場及各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棄物將移往最終處置場。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經濟部參考主要核能發電國家經驗,規劃設置核廢料管理專責機構。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有11至15人董事會,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團和核廢料處置場當地居民代表不得少於1/3,以落實公民參與,此外預算也必須受立法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