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涉賄仍可投標 工程會擬修法停權
法商阿爾斯通(Alstom)於2014年時坦承對台灣行賄,遭美國以違反《海外反貪腐敗法(FCPA)》,重罰7.7億美元(約台幣243億元)。民進黨立委林俊憲12日召開記者會批評,阿爾斯通涉嫌行賄已遭重罰,但台灣司法單位不僅沒有動作,還允許阿爾斯通繼續參與政府工程投標,包括高雄環狀輕軌、台電老舊電廠更新計畫等國家重大工程,根本是司法怠惰。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目前工程會已檢討修正《採購法》,未來若有行賄行為,應列為不良廠商,停權3年。
阿爾斯通於2014時在美國認罪協商,承認在2000年至2011年間,行賄印尼、沙烏地阿拉伯、台灣等國官員,粗估行賄金額為7,500萬美元(約台幣22億元),以換取國營事業、軌道事業的工程合約,遭美方重罰7.7億美元。
林俊憲表示,阿爾斯通坦承行賄已經2年,但他日前親自向法務部長邱太三求證,本案目前偵辦仍毫無進展,根本是拉法葉案再版。此外,行政單位也沒有依法將阿爾斯通提報為不良廠商,放任廠商繼續參與台灣的公共工程標案,包括高雄環狀輕軌、新北捷運安坑線、台電大林廠設備維護計畫。
林俊憲強調,台電老舊電廠更新計畫預計2017年開始,預算超過數百億,其中長期承攬台電工程的中鼎公司,其合作對象就是阿爾斯通,若相關單位針對阿爾斯通沒有動作,難保不會繼續行賄。
對此,廉政署主秘林嚞慧表示,廉政署在2013年底接獲台北市政風處呈報後,2014年1月就立案調查,搜集相關投標工程的相關事證,並傳訊阿爾斯通台灣的總經理,不過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揭露相關訊息。但林俊憲批評,廉政署調查至今已超過2年,根本是「司法怠惰」,要求法務部應該立即啟動台美司法互助協定,請求美方協助辦案,檢調應該要求阿爾斯通公司轉為汙點證人,揪出收賄官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長陳尤佳則,《採購法》規定廠商行賄就是違法,若在招標過程中發現,處置就是不開標、不決標,決標後也會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若有支付佣金、比例金促成採購合約簽定,也會立即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但現行法規仍有需強化部分,因此將提出《採購法》修法,明確把行賄廠商列為不良廠商,並停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