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等3個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顧及實務上對於犯罪查處的需要,針對部分沒收條文另作特別規定,以貫徹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的弊端,因此擬具「公民投票法」第42條、第43條、第51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考量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第4項前段、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及第89條第3項前段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的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的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的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的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因此,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考量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4項前段、第99條第3項、第100條第4項、第101條第3項前段及第102條第3項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之現行規定,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將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的舉證、認定程序作業,有礙賄選案件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的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因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