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自家發現未爆炸彈 巨額撤除費誰付?
去年3月,當時在一經營房地產管理的大阪住民的所有地裡,發現了一枚二戰時期美軍投下的未爆炸彈,炸彈約重1頓,當時派出了日本自衛隊的排彈特殊部隊。因未爆炸彈位於人口稠密的鬧市,為防萬一,在排彈時,需要在現場四周設置防護壁和配備警備等,整個費用共需要576萬日元。大阪市政府要求該住民先支付該筆費用。
「莫名其妙的一筆巨額,讓人腦子一片空白。」住民被巨額撤彈費嚇著了。但是以迅速排除炸彈為優先,當時該住民無奈地先支付了這筆費用。事情過後,此住民越想越不服,認為不應該由自己來支付這筆費用,所以到了今年4月便一紙告到了大阪中級法院,要求大阪市政府歸還已支付了的576萬日元。
由於是件稀奇案例,到底誰應該為這枚沉睡了數十年的炸彈買單,一直沒有定論,不過大阪市政府抓住日本現行的民法中「土地所有權包括了土地上和土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等說辭,認為這枚未爆炸彈應歸屬有土地所有者,屬於處理「私有物」,住民買單是理所應當的。但是土地所有者連呼「冤枉」,說是天上降下來的,誰也不想要東西。
有網友為住民鳴不平戲稱,若屬於「私有物」,至少還可以追加一條「私藏軍火罪」。
不過近期有學者擴展思維格局,認為國家與此事脫不了乾系,是「國家的責任」。為此,大阪市長吉村洋文也在一次記者會上表示:「未爆炸彈的處理責任應該由國家負責。」並向國家提出「訴訟告知」手續,日本政府近期回應稱:「方針還確定不了。」
據朝日新聞的報導,類似事件在日本各地其實都有發生,但是費用的負擔問題,日本各地方政府的應對也各不相同。在東京的品川區和浜松市,宮崎縣是由地方政府買單,在神戶、大阪府的八尾市是由土地所有者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