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國家保管錢財」、「給兒子看病」...中共官員貪污的5大奇葩理由
理由一:家庭困難、為兒子治病才受賄
據《信息時報》報導,5月18日,廣州輕工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腐敗案審理過程中,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3年期間,劉顯明在擔任廣州輕工工貿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60.1萬元,其中劉顯明個人分得22.1萬元。另據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間,劉顯明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廣州某物業管理公司法人陳某、某物業公司股東、基建部部長陸森和其他幾家公司的負責人謀取利益,共同受賄了這些人賄賂的人民幣89萬元,港幣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4.5萬元的購物卡。
法庭上,劉顯明交代,作為副總他主要分管物業,貪污數額都按照比例、按照部門進行分配。在歷次的受賄行為中,他並沒有主動向各行賄人索取,而是行賄人事後贈送給他的「感謝費」。
劉顯明還稱,賄款的絕大部分都用於給兒子治病。有不少與輕工集團有合作項目的行賄人賄送的財物都是「給兒子治病看病」。
理由二:擔心自己晚年生活
2014年12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因直接或通過其子劉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00多萬元。劉鐵男表示「我從小苦日子過怕了,內心對富裕生活有嚮往,虛榮心強……」、他「總覺得妻子受了委屈」、「想多幫幫兒子」、「擔心自己的晚年生活」。
理由三:怕得罪上級才收錢
2010年8月,四川眉山原副市長余治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他表示,如果(在官場)獨樹一幟,拒絕別人的「好意」,甚至上交賄款,不僅得罪人,還會被視為異類,認為我是神經不正常、腦袋有毛病。這對工作無益,更談不上樹業績奔前程了。所以,對熟人、「朋友」及企業家們以拜年名義送來的錢物,他都一一笑納。因為這個理由腐敗的並非余治平1人,2013年,東莞虎門原鎮黨委副書記鄭敏華受賄人民幣40萬、港幣90萬元。
鄭敏華受審時表示,如果不收錢,怕引起吳湛輝(東莞虎門鎮原書記,已被雙規)的猜忌和為難。鄭敏華稱「怕得罪領導才收錢」,其受賄真是出於「萬般無奈」,其言外之意是貪污受賄非其本意,只是身在這個體制中不得不為之事。
另外,據2012年《羊城晚報》報導,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原隊長王寶林被指控受賄447萬餘元,另有689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面對指控,王寶林也連稱受賄完全是身不由已,是怕得罪人才收錢,「行賄人都是見不到我的,都是通過中間人來行賄,這些中間人都是有權有勢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話,得罪不起。」
理由四:替國家保存錢財
1998年8月至2001年1月,有「沂蒙第一貪」之稱的山東省蒙陰縣原副縣長袁鋒劍,在擔任蒙陰縣副縣長兼蒙陰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期間,夥同他人,採取另立賬戶,虛開票據,銷毀會計憑證。2002年,他被查獲贓款563.9萬元。在被查抄贓款時,他貪污的金錢數目和查抄的贓款數目完全吻合,1分不少,袁鋒劍因此辯稱自己是「替國家保存錢財」。
理由五:只為靜靜欣賞這些錢
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副廳長李友燦,在2001年至2003年間日均索賄受賄7萬多元,短短1年多時間裡瘋狂貪贓4,744萬餘元。李友燦平時對外表現清廉節儉,甚至還為自己制定過「受賄4原則」。在庭審上,他說:自己受賄這麼多現金,從未存過銀行,只為靜靜欣賞。
據《瀋陽今報》報導,李友燦自己交代,他最多的一次從北京某企業總經理丁某那裡提取了1,640萬元!這麼多現金他的車一次拉不了,他就拉了3趟!
有好奇者曾經計算過,1,640萬元鈔票堆在一起,體積不小,重量很重。「這也是個力氣活」,但小心謹慎的李友燦,每次運鈔都是自己一個人搬運。
有人感慨地說:這實在是瘋狂的一幕:一個50多歲並患有嚴重糖尿病的人,獨自一人把40公斤重的現金往黑金倉庫搬,而且停車的地方到家門口有一段很長的路,這種貪婪太瘋狂了。
-- --轉自「看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