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鴻海結合夏普
鴻海併夏普案,繼前日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後,公平會1日也表示,此案經綜合評估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鴻海公司與其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Foxconn(Far East)Limited擬取得夏普公司44.55%已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又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均超過公平會公告門檻,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除外適用情形,因此向公平會依法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鴻海與夏普於電子產品製造服務的全球合併市占率不高,再以EMS的次級市場進行劃分,參與結合事業於EMS的通訊電子產品、資訊電子產品及消費電子產品等次級市場市占率亦不高,且近年來品牌大廠同時跨足EMS市場,並得透過分散供應鏈方式強化其抗衡力量。
至於垂直結合部分,鴻海公司依客戶指示,向夏普公司採購液晶面板及相機模組,用以製造或組裝客戶所委託的產品,彼此具有不穩定垂直關係,惟夏普公司在前揭相關產品市場市占率不高。
公平會也就本結合案徵詢產業主管機關意見,鴻海公司與夏普公司在產品、技術與客戶有諸多互補之處,有助於強化研發創新能力,預期能帶動國內相關產業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