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眾院通過對台「六項保證」訴諸文字
這是「6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成為國會通過的提案,在準總統蔡英文即將就職前夕,美國國會議員不分黨派表達長期以來堅定支持台灣的立場。
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4月20日通過由共和黨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提出的88號共同決議案(HCR 88),重申「台灣關係法」及1982年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對台灣提出的「6項保證」,是美國與台灣關係的重要基石,今天在眾院院會無異議通過。
「共同決議案」代表美國國會的態度,無須美國總統簽名生效,不具法律約束力。(註1)
美眾院通過共同決議案 對台6保證列入
據中央社報導:美國聯邦眾議院院會除無異議通過有關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也提到「台灣關係法」,首度將「6項保證」訴諸文字,強調兩者是美台關係的基石。
「6項保證」是1982年8月17日美國與中國發表「817公報」前,由時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向前總統蔣經國口頭提出的美方說明。
根據李潔明的回憶錄:6項保證當時寫在沒有任何美國官署字樣及任何官方簽名的紙上,是美國總統雷根給蔣經國的私人信函。
也因此,美國行政部門的公開檔案中,也不曾見到李潔明當時使用的確切相關文字內容為何。
李潔明回憶錄中還提到「6項保證」的由來:當時是由雷根的白宮國安會團隊草擬後,經時任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及時任國防部長溫柏格(Casper Weinberger)簽名確認後的成為最終版的「4段文字」,簽署日期是「817公報」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國國安檔案的保險櫃中。
而根據美國國會網站,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去年提出草擬的HCR 88共同決議案,關於雷根政府提出的「6項保證」內容是:
1、 美國不會設定停止對台軍售的日期
2、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3、美國不會在決定對台軍售前和中國諮商
4、 美國不會在台灣與中國間擔任協調人
5、關於台灣主權,美國不會改變自身立場,這是個須由中國人自己解決的問題,且美國不會迫使台灣與中國談判
6、 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在下午表決前夕,包括共和黨籍的聯邦眾議員羅艾斯(Ed Royce)、夏波、羅斯雷提能(Ileana Ros-Lehtinen)、卡特(Buddy Carter)及民主黨的眾議員恩格爾(Eliot Engel)都在會上接力發言,力挺「台灣關係法」及「6項保證」是美台關係基石。
他們說:台灣今年初再度向世界展現自由公平的選舉,這是台灣人民可引以為傲的民主成就,台灣不只是美國的夥伴,更為亞洲的區域穩定扮演重要角色。但台灣卻面臨自身無法掌控的挑戰,美國與台灣共享民主這一價值觀,應支持台灣。
夏波發言時還指出:台灣的準總統蔡英文將上任,但中國卻不願尊重台灣民主程序選出的總統,實在讓人遺憾!
據希望之聲報導:台灣駐美代表處認為,該決議案之內容深具重要意義。它是美國國會首度專門且同時針對「台灣關係法」與「6項保證」在台美關係上所具重要地位而提出的決議案,敦促美國總統與國務院應公開(publicly)、積極(proactively)並且持續一貫(consistently)地確認「6項保證」為台美關係的基石。
台灣時代力量上月底表示:這6大保證與《台灣關係法》同等重要,不僅確保了台灣海峽的和平,更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及民主轉型帶來相當正面的影響。時代力量更呼籲美國政府,要進一步支持台灣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有權利以正確的正式名義,充分參與各項國際組織及區域合作。認為,如此將對亞太區域的穩定及民主發展,產生更積極正面的效應。
註1:美國國會議員有4種形式提出新立法, 包括法案(Bills)、聯合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及簡單決議案(Simple Resolution)。
法案經參、眾兩院通過後、還須送請美國總統簽署,才生效成為具約束力的法律(Act),而共同決議案和簡單決議案則不送交白宮,是代表國會對某件事物的態度與立場,不具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