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法失職 禁回任退俸恐飛
司法院2日召開公務員懲戒新制上路記者會,未來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在懲戒案件審理時,不能申請退休、退伍,以防止他們火速退休落跑卸責。違法失職公務員可免除其職務,終身不得回任,並可「剝奪、減少退休金」。
新制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明定違法失職者最重可免職,終身不得回任公職,被外界形容是「郭冠英條款」。舊制規定最重處分僅是撤職,仍可回任、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祕書郭冠英就是在遭彈劾停職後回任,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
司法院2日上午召開公務員懲戒新制上路記者會,祕書長林錦芳表示,《公懲法》是國家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維護政府官箴的重要法律,新制上路後希望達到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的目標。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增列免職、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3種處分,情節嚴重時,可全部剝奪退休金,並追回已支領部分;罰款金額上限可達新台幣100萬元。違法失職公務員可免除其職務,終身不得回任,並可「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罰款。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照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改採法庭化,由5名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判,被付懲戒的公務員有選任律師辯護的權利,也可到場親自陳述。
為確保能即時懲戒,案件涉及犯罪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就不能以此為由停止審理程序,以免懲戒案件久懸未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