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涵碧樓資產借貸 賴正鎰判1年緩刑3年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鄉林集團總裁賴正鎰,被控2003至2006年期間,挪用涵碧樓資產1,200萬元給妹婿前立法委員許舒博,涉犯業務侵占罪遭起訴。台中地院25日業務侵占罪,各判賴正鎰、林慶豐1年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許舒博12年前私下向涵碧樓的財務長林慶豐借款200萬,林慶豐怕無法討回借款,因此向賴正鎰商議挪用涵碧樓款項借貸給許。隨後在2003到2006年3年間,林慶豐以同樣的手法陸續借款給許舒博,共計貸出6筆款項1,200萬元,並沒有收取任何利息。

林慶豐供稱,涵碧樓推展業務時,許舒博給了許多幫助,且未支取任何報酬,所以當許需要借貸時,涵碧樓視為業務往來單位,借貸時間很短,所以沒收利;檢方則認為《公司法》規定,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情形,公司資金不得貸予股東或任何人。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賴正鎰、林慶豐聲請認罪協商,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賴正鎰和林慶豐各1年和10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但須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和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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