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 雇主付雙倍薪不能換休

勞動部12日表示,投票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上班的勞工,指定放假一日,若雇主要求出勤,應給雙倍工資、不能換假。(記者陳柏州/攝影)
勞動部12日表示,投票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上班的勞工,指定放假一日,若雇主要求出勤,應給雙倍工資、不能換假。(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總統大選倒數4天,勞動部12日表示,今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的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不需補班;若雇主要求出勤,雇主應給雙倍工資、不能換假。

勞動部指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本不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勞動部說明,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投票放假日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可於勞工投票後到班,或是提早下班讓勞工投票,實際工作時數要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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