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修法 津貼補助不得扣押轉讓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8日開會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中低收入老人請領津貼設籍時間限制;老年人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等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目前中低收入老人如果未接受收容安置,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如果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以上,由家人照顧,其照顧者則可向直轄市、縣市等主管機關申請特別照顧津貼。但部分老年人擔任子孫信用擔保人,一旦出問題,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會被銀行扣押,新法上路後,銀行不得再扣押老年人相關津貼。
此外,有部分縣市限制設籍滿一定期間,才可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導致部分老人因遷戶籍而暫時領不到津貼,因此立委陳節如提案增訂不得限制設籍時間。
立院也通過修正案第33條「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定計畫獎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