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缺水區開發案強制用再生水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明訂在缺水高風險地區有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以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卻未限期改善,將處罰新台幣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由於目前再生水水價每度新台幣18元至30元不等,比自來水價每度12元高出許多,草案明訂,未來1千度以上耗水大用戶若使用再生水,則可以免徵耗水費作為獎勵,不過,再生水不能食用,也不可以作為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

在全球氣候變遷下,水資源政策不僅是開源與節流,更應「歸零思考」,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為避免再發生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汙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目標。

面對未來缺水的可能風險,毛治國表示,須通盤檢討水資源政策外,並應努力完備相關法令,「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是配合在《水利法》、《自來水法》中規範的耗水費徵收等措施以外所提出的配套方案,對未來水資源供應、調配,將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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