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保險業接軌TW-ICS 金管會祭第3波過渡性措施
為協助台灣保險業者在2026年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管會16日發布第三階段的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以及差異化管理措施,包括2024年前的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新興風險15年過度措施,以及相關獎勵取得,如法規順利推進,預計最快今年下半年業者就能申請提高海外的投資額度。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在地化措施方面,為減緩業者接軌衝擊、維持債券市場穩定,因此規定保險業者在2023年底前持有的可贖回債(不包括結購債),在贖回日前的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但2024年起新增的可贖回債,仍應適用ICS規定。
施瓊華說,相對於現行RBC制度,TW-ICS新增的新興風險,對於台灣保險業是一大挑戰,金管會在過渡性措施部分,針對新興風險(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訂定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的過渡性措施,以利業者漸進式接軌。
至於差異化管理措施,施瓊華指出,將衡酌保險業者「增資」及「新契約貢獻(CSM)」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將依2013起至首次申請時的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給予1至4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她說,業者可選擇提高國外信評BBB及BBB-次順位金融債或公司債的投資限額,依「核定國外投資額度」或「業主權益百分比」衡量,投資限額分別提高1%或6%,並以申請3次為限;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限額則提高0.5%,並以申請6次為限。
施瓊華表示,保險業也能選擇降低風險係數,投資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時,可以90%風險係數計算,每次申請適用5年、且無申請次數限制。
金管會將檢視接軌後15年的過渡期間,各公司每年提到的新契約貢獻(CSM)達成率,如果達到100%,可申請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獎勵措施;若達成率達105%時,還可額外申請股票風險係數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