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中國 小心地方政府的優惠

⊙田清

《華爾街日報》此前報導指出,鄭州政府當初承諾富士康的投資優惠政策出現問題,因這些激勵措施完全違背中共中央政策。投資人從這些應學到什麼?因為中共中央才是稅收和土地的「擁有者」,千萬別只依據地方政府違反中央規定的獎勵來進行中國投資。

報導中有傳言指出,富士康是被鄭州政府提出的50億人民幣稅收優惠和相關激勵措施吸引。但這些激勵措施完全違背中共中央政策;當北京發現問題並堅持按法律行事,鄭州政府於是讓步,也使建廠計畫受拖延。當然,富士康董事長郭台銘稱這份新聞報告並不真實。

「中國法律博客網站」(China Law Blog)律師史蒂文.迪金森(Steven Dickinson)說,無論新聞真實與否,這類故事在中國很普遍,這是中共1979年開放外資以來的一種習慣。從一開始,地方和中央對於投資就一直在角力,當地政府總是鼓勵外資到該區投資並提供就業機會,獎勵通常包括稅收減免和土地價格的折讓;中央則一貫反對獎勵,因為中央才是稅收和土地的「擁有者」,地方政府沒有權力讓出理應屬於中央的東西。

不過如果身處對外資沒有強烈吸引力的地區,地方政府要怎麼辦?標準回答是透過改進基礎設施、教育水平和制度來提高吸引力。聽起來不錯但需要時間,且這種做法對許多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

因此,80年代以來貧困地區往往提供遠高於中央政府許可的優惠以吸引外資,即使是不合法的獎勵,也可以讓一個不好的投資稍具吸引力,但風險是很大的,富士康在鄭州的例子就很明顯。

以迪金森在中國的經驗,曾看過以下的投資獎勵承諾泡湯案例。一名客戶在80年代去了四川農村,在一個針對貨運業的合資企業籌備了將近3年。當客戶最後要簽署最終投資文件時,他們見到的不是原先負責該項目的市委書記,而是一名新的黨委書記,前來告知沒有那些要簽的文件了,「前任書記因為做錯事而下台,我被指派來代替他。他的罪行是提供非法獎勵給外國投資者,我是來負責整理,你的項目是其中之一。我們很願意做這個投資,不過必須在中央政府允許的基礎下。如果這不符合你的期望,你只好回家去了。」於是這家公司回到美國,浪費了3年的時間。

同時,另一家美國公司在四川投資,在投資的第2年、已來不及撤出時,新的黨委書記來了,推翻先前的稅務優惠,並裁定合資公司必須以當時的市價支付土地和建物,這些變化粉碎了合資企業的財務,並且很快關閉。

在山東一個水產養殖項目,地方政府提供了常見的違法獎勵措施,有人建議這家公司不要投資,但卻得到「你真是不了解中國。在中國,法律沒有用。重要的是你認識的是誰。我們有當地的黨委書記支持,他已經批准了所有這些優惠。這不會有問題。」的回應。在簽字儀式前一天,支持這間公司的書記因腐敗被逮捕入獄,這起投資也注定不了了之。

富士康在鄭州面臨的情況在中國很普遍,投資人應該根據中共中央的規定來投資,如果你的項目在這些規定下還有利可圖,你就去做,否則,你可能應該停止。關鍵就是,千萬別只依地方規定的獎勵來做,即使這些獎勵使原本有利可圖的項目更具吸引力,不過如果你的投資是靠這些獎勵,你的風險真的太高。──轉自《新紀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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